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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报检
(一)报检时,货主或其代理人应按《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规定》的要求报检,须向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提供:
1.《入境货物报检单》;
2.贸易合同、装箱单、提单和货运发票(复印件);
3.进口特殊用途化妆品的,需提供《进口特殊用途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的,需提供《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凭证》;
4.进口化妆品的名称、规格、数重量、产地的详细清单;
5.进口收货人备案号。
其中首次进口的化妆品应当提供以下文件:
1.符合国家相关规定要求,正常使用不会对人体健康产生危害的声明;
2.产品配方;
3.国家实施卫生许可或者备案的化妆品,应当提交国家相关主管部门批准的进口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或者备案凭证;
4.国家没有实施卫生许可或者备案的化妆品,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具有相关资质的机构出具的可能存在安全性风险物质的有关安全性评估资料;
(2)在生产国家(地区)允许生产、销售的证明文件或者原产地证明。
上述文件提供复印件的,应当同时交验正本。
(二)在进口销售包装化妆品时,除提供第1条报检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中文标签样张和外文标签及翻译件;在进口非销售包装的化妆品成品时,除提供第1条报检材料外,还应当提供包括产品的名称、数/重量、规格、产地、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加施包装的目的地名称、加施包装的工厂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三)为控制疫病疫情或执行国家质检总局有关强制性要求,检验检疫机构可临时要求报检人在申报进口化妆品时提供其他材料。
二、检验检疫
检验检疫时需符合如下要求:
(一)货证相符;
(二)未经检验检疫合格,不得销售和使用;
(三)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依据下列内容实施检验:
1.《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商品检验法》及其配套法规;
2.国家规定的强制性标准及有关规定。
三、出证放行
由检验检疫机构根据现场检验监督、感官检验和实验室检验结果对该批化妆品进行综合判定:
(一)经判定不符合我国化妆品卫生要求的,按有关规定做销毁、退货等不合格处理;
(二)经判定符合要求的,由进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签发《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后放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