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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现场检验说明办理流程
1.进口旧设备的现场检验:原则上收用货单位不得擅自打开货物的外包装,应由我局检验人员在现场监督的时候方可打开货物的外包装,进行数量、规格、型号、外观等项目的检验,收用货单位应委派对本批货物了解的人员协助我局检验人员实施现场检验,并提供相应的检验条件。
2.对需由委托检测单位进行重点安全项目检测的进口设备产品,收用货单位应委派对本批货物了解的人员协助委托检测单位人员实施检测,并提供相应的检测条件。
进口成套设备商检调离
一、企业所在地各对应辖区内商检机构申请检验;
二、进口旧设备到货检验所提供资料:
一、 装运前预检验审核资料:
拟进口成套设备贸易合同
拟进口成套设备清单
二、到货检验审核资料:
(无特殊说明均可提供复印件,但我局检验人员有权查看其正本,核查其文件的有效性):
1.报检单(正本);
2.报检委托书(正本,无报验资格或其他原因需提供此文件);
3.外贸合同;
4.外贸发票;
5.提运单;
6.装箱单;
7.进口成套设备组件的安全质量许可证(“3C”证书)或制造许可证(锅炉压力容器);
8.报关单(申请出具检验/鉴定证书时需要,只作一般检验时,建议也提供此文件);
10.进口许可证明(如有特殊要求)
11. 设计、制造、安装和检验所依据的规程、规范和标准(可在检验现场提供)
12. 随机技术资料(可在检验现场提供)
三、成套设备的检验要求
(一)装运前预检验
进口大型成套设备和在国内不具备检验条件,到货后不能进行解体检验的一般成套设备的进口商、收货人应在签订的进口贸易合同中注明装运前预检验、监造或者监装等条款。并将相关资料提交检验检疫局审阅。
(二)到货检验
1.开箱检验:
收货人在货物运抵,且开箱场地、检验条件、相关检验文件均具备的情况下联系相应检验人员实施开箱检验。
2.设备性能检验
设备在安装调试和具备运行条件时应联系相应检验人员实施安装调试、空载负载、生产考核等方面的性能检验。